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32號
KSEV,114,雄小,132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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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3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
林奇儒
被 告 阮竹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,567元,及其中新臺幣60,164元自
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,567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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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