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19號
KSEV,114,雄小,11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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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19號
原 告 范庭瑄


被 告 鄭秀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),本院
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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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