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67號
原 告 邱冠群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旻姻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
2,019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2,0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