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2522號
KSEV,113,雄簡,2522,202503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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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
上 訴 人 吳婉茹源源企業社



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(下同)114年1
月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
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,880元
,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裁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7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於同
年月00日生效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09頁)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有本
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113至129頁),依上開條文規定,其上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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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