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886號
KSEV,113,雄小,2886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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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886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 王偉儒
黃振豪
被 告 吳秉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
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參拾伍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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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