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1953號
KSEV,113,雄小,1953,2025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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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195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陳鴻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,984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
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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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