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晉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春、張萬成、劉靜芬、洪偉翔、廖偉
評、蕭榮賢、蕭富鴻、陳淑惠、蔡靖淳、查郭秋琴、張來足、張
玉慧、沈智熾、蔡忠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請求廢棄
原判決,命被上訴人各給付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金額共新臺
幣(下同)71,184元及起訴後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給付上訴人42
,852元本息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4,036元(計算式
:71,184+42,852=114,036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4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