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監造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354號
TPDV,105,建,354,201708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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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354號
上 訴 人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給付監造費用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依其
聲明上訴狀所載,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一部上訴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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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