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馬簡字第100號原 告 王太平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被 告 王明前 王明朝 王明伯 王明仁 王明廣 王明輝 王明石 紀捒 王聖玠 王聖賢 蕭能維律師即王太固之遺產管理人 王太宏 王明良 林曼莉 王盈捷 王明霸(James Wang) 王乃曼 杜王美蘭 王裕鈞 王美蓮 王太堅 王淑樺 邱鳳妹 王順立 王思翰 王思堯 王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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