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小字第1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家華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張家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
元,上訴人已繳1,500元,尚應補繳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費品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杜依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