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金城簡易庭(刑事),城交簡字,114年度,6號
KMEM,114,城交簡,6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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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城交簡字第6號
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䕒璇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調偵字第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張䕒璇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
一、張䕒璇於民國113年4月16日18時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
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金門縣金寧鄉慈湖路1段由南向北方向
行駛,行經該路段第36162號燈桿前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
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
天候晴、有開啟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
然直行。適前方有楊守義(已歿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,因而與張䕒璇
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之右側車身發生擦撞,導致楊守義人車
倒地,並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及頭皮撕裂傷等傷害。嗣警員到
場處理車禍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楊守義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  
  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張䕒璇於偵訊中坦承不諱(見偵2卷
第37至38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守義於警詢中證述之情
節大致相符(見偵1卷第23至31頁),並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
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㈠、㈡、金門縣警察局
金城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(現場照片)、
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(監視器影像畫面擷
圖)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113年4月22
日(乙種)字第46440號診斷證明書及病危通知單、交通部公
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3年11月28日北市監金鑑字第1133061
210號函及所附該所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金門縣
第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、鑑定人結文等在卷可稽(見偵1卷
第35至39、49至69、75至77,偵2卷第11至17頁),經核認被
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行堪以認定,依法應論罪科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罪名:
  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
 ㈡減輕其刑:
  被告於肇事後,於警員尚未知悉犯罪嫌疑人前,在現場向據
報前來處理之警員自承肇事,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警備
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憑(見偵1卷第4
5頁),是認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思,堪認合於自首要件,考
量其勇於面對司法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刑。
 ㈢量刑審酌:
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車上路,本應謹慎注意
遵守交通規則,更何況駕駛自用小客車,即為俗稱之「鐵包
人」,相較於普通重型機車,駕駛自用小客車之駕駛本應更
注意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會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傷害,尤其當
自用小客車欲超越普通重型機車時,更要注意並行瞬間之間
隔距離,以維護其他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用路人之安危,是
以,足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。而告訴人雖於113年8月19日經
法醫師診斷基於胃癌主因死亡(見相卷第99頁),然本案發生
時為同年4月16日,足見被告尚有4月期間可與告訴人和解,
填補告訴人所受之傷害,然被告於告訴人死亡時,尚未與告
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,客觀上亦無積極賠償之行為
(例如辦理強制險出險或先行支付告訴人部分之醫療費用等)
,足認其犯罪後態度尚有不佳,惟念被告犯後主動向警員自
承肇事,並於偵訊時坦承犯行,本院仍適當減輕其刑;兼衡
被告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
(見偵1卷第19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)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本案經檢察官張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敏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附表:
編號 本案偵查卷宗 本判決簡稱 1 113年度偵字第650號 偵1卷 2 113年度調偵字第76號 偵2卷 3 113年度相字第41號 相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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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