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175號
原 告 郭淑婷
訴訟代理人 粘夏
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甯棋
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050元,應徵裁判費1,55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