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15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
被 告 李念芯
巫宥瑩即巫麗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,447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
起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775;自民國114年
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。暨自
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.17
75;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0.355;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0.555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