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4年度,118號
FYEV,114,豐小,118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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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豐小字第11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
被 告 李炳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7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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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