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981號
FYEV,113,豐簡,981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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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簡字第981號
原 告 楊游碧鳳
被 告 曾宇僔
林仁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,及被告曾宇僔自民國113年
9月24日起、被告林仁山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日當庭
捨棄假執行之聲請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前揭
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 
二、本件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訴外人余賢達所簽發支票號碼:000000
0號、發票日:111年6月30日、票面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
20萬元、付款人: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支票1
張(下稱系爭支票),並經被告曾宇僔林仁山在支票背面
為背書,嗣經原告屆期提示,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。爰依票
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
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曾宇僔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所提出書狀答
辯略以: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雖已死亡,惟伊仍繼續交付利息
予原告,共計已給付36萬元,嗣因伊無力再繼續繳納利息,
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楊清林即對伊提出刑事詐欺告訴,惟業
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;伊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清償,希望
可以分期清償等語。
三、被告林仁山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所提出書狀答
辯略以:伊僅為介紹人並非債務人,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亦已為不起訴處分,伊係因原告要求始於系爭支票後面
簽名以證明系爭支票係透過伊轉交給原告,並非背書等語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其現持有由訴外人余賢達所簽發、並有被告曾宇僔
背書及背面具「林仁山」署名之票面金額120萬元之系爭支
票,嗣其於111年6月30日持系爭支票提示付款時,因余賢達
存款不足及已成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等事實,有系爭支票
、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,應屬真實。
 ㈡被告林仁山雖以前詞置辯,惟按票據乃文義證券,不允許債
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,故凡在票據背面或
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,即應負票據法上
背書人之責任(最高法院92年台簡上字第24號裁判意旨參照
  )。被告林仁山既不否認其於系爭支票背面簽名係屬真正,
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,即應負票據法上之背書人責任,其
抗辯不足為採。
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
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
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
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6條、第133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復按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,
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,對於
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,票據法第9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準
用之。又按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、第29條規
定,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。本件被告既於系爭支票背書,
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依票載文義負擔保付款責任,準此,原
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負背書人之擔保付款責任
而連帶給付原告票款12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
被告曾宇僔自113年9月24日起、被告林仁山自113年9月12日
起(見本院送達證書)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主張、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
擊防禦方法,經本院審酌後,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
不一一贅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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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