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3年度,1271號
FYEV,113,豐小,1271,2025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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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豐小字第127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
林建宏
被 告 蘇暐程蘇泳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58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113年4月2
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自民國11
3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1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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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