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補字第98號
原 告 潘穎芝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,000元,尚應
補繳3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鈞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