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4年度,11號
HLEV,114,花小,11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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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
114年度花小字第11號
原 告 林振
被 告 游宇承
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)
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汪郁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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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