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
原 告 江約亞
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
被 告 杜隆盛
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10分
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範圍,係地上物所
占用之土地,或係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。
(如係請求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,本件應
改行通常訴訟程序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