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原簡字,112年度,79號
HLEV,112,花原簡,79,2025032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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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
原 告 江約亞
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
被 告 杜隆盛
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10分
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範圍,係地上物所
占用之土地,或係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。
(如係請求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,本件應
改行通常訴訟程序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汪郁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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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