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196號
KSYV,114,監宣,196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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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陳薛麗秀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薛李玉花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,向本院陳報甲○○○最近
三月內診斷證明書(或身心障礙手冊),及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
薛順壑」、「薛麗玲」之除戶謄本;「許安琪」、「許安妮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於同意書上之簽名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。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宣告甲○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雖提出甲○○○之戶
籍謄本、聲請人之同意書,然未提出甲○○○最近3月內診斷證
明書(或身心障礙手冊),及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「薛順壑
」、「薛麗玲」(甲○○○之子女)之除戶謄本;「許安琪
、「許安妮」(薛麗玲之子女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;且同意書亦未有「許安琪」、「許安妮」之簽名。
是為利本件程序之進行,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
起7日內,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(如未能取得「許 安琪」、「許安妮」之同意,並應具體說明未能取得同意之 理由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又為確保本院鑑定程序之順利進行,除上述法定應補正事項 外,並請具體說明:甲○○○之病況、意識狀況為何,及是否 具有攻擊性等事項,以利本院安排鑑定時間、地點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虹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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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