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4
相 對 人 甲○○
兼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確認相對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非相對人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自聲請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丙○○先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產下
相對人甲○○,嗣於108年2月25日與聲請人結婚,而甲○○雖依
民法準正之規定,為聲請人之婚生子女,惟甲○○實係丙○○與
他人所生之子女,與聲請人無血統聯繫。爰依民法第1063條
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及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
規定,就否認子女部分逕為裁定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二、相對人方面:對聲請人主張否認子女部分及親子鑑定報告不 爭執,並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逕為裁定等語。三、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,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,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。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,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,應予准許。前二項程序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 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。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兩造就否認子女部分,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,本院自 得依前揭規定,就否認子女事件先為裁定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、高雄 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報告書為證,並有本院 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依照上 開報告結論所載:「根據以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可以 排除甲○○與乙○○之親子關係」等情,足見甲○○確非丙○○自聲 請人受胎所生,是聲請人主張應與真實相符,聲請人提起本 件否認子女之訴,於法有據,其請求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末按,兩造間之真實血緣身分關係,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
相,是聲請人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,相對人應訴乃法律之 規定所不得不然,核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,本院因認本 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,較為公允,且聲請人亦同意負 擔,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,附此敘明
六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兩造均捨棄抗告,本裁定業已確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郁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