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認推定生父之訴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4年度,29號
KSYV,114,家調裁,29,202503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9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確認聲請人丙○○(男、民國0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
000000000號)非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)自相對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
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生母乙○○與相對人甲○○於民國10
9年12月28日結婚,嗣於113年6月24日兩願離婚,乙○○於000
年0月0日產下聲請人,雖依法推定其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,
但實無血統聯繫,爰依法聲請裁判如主文,及聲請法院依家 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逕為裁定。
二、相對人則以:對於聲請人之主張不爭執,並聲請法院依家事 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逕為裁定等語。
三、按「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,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 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,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。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  報告,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  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當事人聲請辯論  者,應予准許。前二項程序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  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。」。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  文。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非乙○○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,而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,因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, 自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。惟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提起否認 推定生父之訴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,並無爭執,且陳明合 意聲請法院為裁定,是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。四、次按,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,為受胎期 間。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 婚生子女。前項推定,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 生子女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前項否認之訴,夫妻之一方自 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,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 時起二年內為之。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,仍得於成年後 二年內為之。民法第1062條第1項、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




五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乙○○與相對人於109年12月28 日結婚,嗣於113年6月24日兩願離婚,乙○○於000年0月0日 產下聲請人,依法仍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,但聲請人實 非其生母乙○○自相對人受胎所生,因認有請求確認必要等情 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 院檢驗醫學部親緣鑑定報告為證,參以上開鑑定報告結論略 以:「根據人類遺傳標記檢查結果顯示,證實丙○○與訴外人 郭承恩之親子關係。」,且為相對人所不爭,聲請人既為生 母乙○○自訴外人郭承恩受胎所生,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非其 生父之事實堪信為真正。綜上,聲請人依法固推定為相對人 之婚生子女,但確非其生母乙○○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事實, 已如前述,從而,聲請人於上開鑑定報告出具後知悉2年內 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,於法有據,其請求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
六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10 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兩造均捨棄抗告,本裁定業已確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甄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