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繼補字,114年度,126號
KSYV,114,司繼補,126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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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
未據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
事非訟事件,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 元。茲依家事事
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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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