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738號
KSYV,114,司繼,738,2025031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738號
聲 請 人
法定代理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
,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前提,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
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繼承權。倘聲請人於聲請時尚非應繼承
人而未取得繼承權,即不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自不待言
。次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
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,民法
第1138條定有明文。末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之規定,第一
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
系血親卑親屬繼承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
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籍設: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○○號六樓之1)於113年4月17日死亡,
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,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依法具
狀聲請拋棄繼承權,請准予備查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繼承人於113年4月17日死亡,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子
女等情,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
籍謄本為證,固堪信為真實。惟被繼承人生前有子女、孫子
女,除丙○○、己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於本件聲請拋棄繼承,及薛
○○於另案(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297號)聲請拋棄繼承而
經本院准予備查外,仍有甲○○尚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而經
本院准予備查,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,參
酌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孫
子女輩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,難謂次親等之曾孫子女輩之繼
承人即聲請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,是本
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與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 ㈡另被繼承人之子女丙○○、及孫子女己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向本院
聲請拋棄繼承權,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