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217號
TPDV,105,建,217,2017082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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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風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8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。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 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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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