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75號
KSYV,113,家繼訴,75,202503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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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陳瑋杰
高鈺雯
林佑儒

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
被 告 乙○○

甲○○

丁○○

戊○○


被代位人 丙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
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「應繼分比例」欄位之記載,應
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: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丙○○ 八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八分之一,其餘由被告依左列比例負擔。 2 甲○○ 四分之一 3 丁○○ 八分之一 4 乙○○ 四分之一 5 陳敏郎 四分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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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