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陳瑋杰
高鈺雯
林佑儒
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被 告 乙○○
甲○○
丁○○
戊○○
被代位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
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「應繼分比例」欄位之記載,應
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:
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丙○○ 八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八分之一,其餘由被告依左列比例負擔。 2 甲○○ 四分之一 3 丁○○ 八分之一 4 乙○○ 四分之一 5 陳敏郎 四分之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