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
聲 請 人
即收養人 丁○○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丙○○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關 係 人 甲○○
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終止收養人丁○○與被收養人丙○○間之收養關係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丁○○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收養配
偶乙○○前所生子女丙○○為養女,然因收養人與配偶乙○○已於
113年4月22日辦理離婚,故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合意終止收養
關係,並經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,雙方於113年8月
27日簽立終止收養契約書,爰依法請求法院認可終止收養等
語。
二、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,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。前項終止
,應以書面為之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,並應向法院聲請認
可。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,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。
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,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
效力。養子女未滿七歲者,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,由
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。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
之未成年人者,其終止收養關係,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
代理人之人之同意。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,其合意終止收養
應共同為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單獨終止:⑴夫妻之
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⑵夫妻之一方於
收養後死亡。⑶夫妻離婚。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
終止收養者,其效力不及於他方,民法第1080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上開主張,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終止收養契約書、終
止收養同意書為證。又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收養終止後之法
定代理人即生母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終止收養,並皆瞭解終
止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(見本院113年12月6日訊問筆錄、
114年2月7日訊問筆錄),故堪信為真實。
㈡本院為審酌本件終止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,本
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、
被收養人及其生母、關係人甲○○進行訪視,據其提出之終止
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之綜合評估認為:
⒈收養家庭現況:收養人目前沒有婚姻,因此無法評估其婚姻
狀況。收養人目前有穩定工作及收入,亦有足夠存款應付所
有支出,並不會感到有經濟壓力,因此社工評估收養人目前
經濟狀況穩定。收養人於113年4月與被收養人生母離婚,離
婚後被收養人便隨其生母離開,收養人表示由於與被收養人
生母離婚,故認為對被收養人之責任亦已消失,以及避免將
來因與被收養人間之關係仍然存在而引起任何誤會及爭議,
故認為自己與被收養人間之關係已沒有存在之必要,因此希
望進行終止收養,社工評估收養人進行終止收養之意願明確
。
⒉被收養人現況:被收養人年滿11歲,目前是小學六年級生,
被收養人稱以前與收養人同住期間,雖已知身世並有將收養
人視為父親,但後來認為收養人無法理解自己,故放棄融入
家庭,後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離婚後,自己已與收養人
沒有亦不希望日後有接觸。被收養人知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
生母已離婚,並打算進行終止收養,被收養人認為收養人提
出終止收養是可以理解,畢竟兩人已離婚,對此自己也沒有
特別的感覺,被收養人認為既然沒有與收養人繼續共同生活
,將來不會、也不想再與收養人有任何接觸,且也沒有想要
繼續保留與收養人之關係,故認為可以做終止收養,社工評
估被收養人進行終止收養之意願明確。
⒊準法定代理人現況及後續撫育計畫:
⑴關係人甲○○部分:關係人甲○○與被收養人多年沒有接觸,並
對進行終止收養沒有任何意見,關係人甲○○自稱有意願與被
收養人恢復接觸,甚至提供照顧及進行認領。
⑵被收養人生母部分:被收養人生母與收養人離婚後,由收養
人提出終止收養的請求,而被收養人生母認為畢竟被收養人
並非收養人親生,且自己也已與收養人離婚,因此認為自己
願意尊重收養人的意願及配合程序,社工評估被收養人生母
願意進行終止收養。被收養人生母目前沒有婚姻,因此無法
評估其婚姻狀況,被收養人生母目前有穩定工作及收入,失
去收養人的經濟支持後會感到有經濟壓力,故有計畫將來從
事多一份工作獲取更多收入,目前被收養人生母之收入及存
款能夠應付生活所有開銷,故社工評估被收養人生母經濟狀
況尚可。被收養人生母目前與原生家庭仍有保持往來,而被
收養人生母母親至今能夠協助被收養人生母照顧被收養人,
故社工評估被收養人生母之支持系統尚算穩定。被收養人生
母與收養人在婚姻期間共同照顧被收養人,但被收養人已有
無法融入家庭之感覺,被收養人生母離婚後便獨自生活,而
被收養人則在其生母原生家庭中受被收養人生母母親照顧至
今,母女間相處機會有限,被收養人亦一直無法對被收養人
生母躺開心扉,社工評估被收養人生母之親職能力仍有進步
之空間。
⒋綜合評估:社工評估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進行終止收養之意願
明確,而被收養人生母願意配合進行終止收養,關係人甲○○
則是對終止收養無任何意見。社工建議法院可讓被收養人生
母參與該會舉辦之親職教育課程-親職教育兒少3小時,提升
親職能力,並建議法院與被收養人開庭時,需再次向被收養
人說明終止收養之意義、法律效果及帶來的影響等語,此有
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3年11月12日聖功基字
第○○○○號函及其檢附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為憑
。
㈢經本院命被收養人生母補正已參加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
善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教育準備課程-親職教育兒少
篇3小時之證明文件,嗣被收養人生母業已提出該基金會於1
14年3月8日核發之課程時數證明(記載:參與本會辦理114
年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,共計3小時)附卷可稽。
㈣本院審酌: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已到庭表示同意本件
終止收養,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離婚,現被收養人與
收養人親子間幾無互動,收養人並明確表達終止收養關係之
意願,即難期望收養人能實際擔負起教養被收養人之責。再
者,被收養人生母尚無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情形,被收養
人縱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,並不影響其生活現況,故認本
件終止收養未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。從而,收養人與被
收養人同意合意終止收養關係,足認兩造間已無繼續維持收
養關係之意欲及必要,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言,堪信本
件終止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,依法應予認可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
條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本件認可終止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
母、關係人甲○○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
7 條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