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風基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判決,
於106年7月31日提起上訴,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
利部分提起上訴。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玖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(947,167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(15,525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
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洪仕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