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5號
原 告 百年富裕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方瓊珠
被 告 陳俊維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。查被告籍設臺北市
中山區,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前揭民事訴
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
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