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周淑惠
黃琳婷
黃奕銘
共 同
代 理 人 林慶雲律師
陳鵬翔律師
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茂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(113年度
重訴字第173號),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
請法官迴避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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