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5號
KSDV,114,補,195,2025030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95號
聲 請 人 黃德龍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間聲請變
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
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
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扣除聲
請人已繳1,000元後,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。茲依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