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217號
TPDV,105,建,217,20170803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判決,於106年8月1日
提起上訴,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
。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柒拾萬壹仟
參佰捌拾參元(570萬1,383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貳
佰玖拾參元(86,293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
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