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21號
被上訴人即
附帶上訴人 黃頎祐
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
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王慶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被上訴人不服
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附帶上訴,查本件
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9,2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4,395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附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
法 官 邱逸先
法 官 楊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