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
聲 請 人 紀振忠
相 對 人 林明山
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山、林柏霖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林明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對相對人林柏霖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林明山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林明山、林柏霖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
聲請人紀振忠借用新台幣(下同)1,000,000元,約定清償
期為民國113年12月24日,並以相對人林明山所有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
後,相對人林明山、林柏霖未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扺押
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
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本票影本、借據影本為
證。
三、本件經核,除相對人林柏霖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,對
該不動產無處分權,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,於法不合
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,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
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義和 882 721.10 10000分之338 2 高雄 大寮 義和 883-1 13.02 10000分之338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21 義和段882、883-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六層:90.85 合計:90.85 陽台: 10.73 全部 義和路123之41號六樓 備註:共有部分:義和段325建號9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:10000分之343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