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0033號
KSDV,114,司執,40033,202503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0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湘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
相 對 人 
即債務人  張慶瑜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(歿)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相對人已於10 4年7月16日死亡乙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單 等在卷可稽。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 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 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