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6876號
KSDV,114,司執,36876,2025031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8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            樓及5至20樓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奕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4樓之2
相 對 人 
即債務人  張淇翔即張順武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及商業保險投保等情形,然 相對人設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乙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