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6718號
KSDV,114,司執,36718,202503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718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巿板橋區三民路一段210號14樓A
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蘇偉譽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債 務 人 吳家榮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,惟查無投保資料,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,又債務人戶籍設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號,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 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