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6693號
KSDV,114,司執,36693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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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693號
債 權 人 黃正仁  住台東縣○○○○○路000巷00弄0號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蔣中榮  
           住屏東縣○○○○○街00號     
債 務 人 顏大龍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○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王銓賢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大龍所有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 地號土地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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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