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56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奕均 住同上
債 務 人 陳宥榛即陳凱誼即陳語倢即陳瑩蓮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,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內湖區、信義區、南港區, 均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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