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2454號
KSDV,114,司執,32454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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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45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馬郡廷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雅芳即黃禹閔間清償債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 登錄帳代保管明細之股票為執行,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  市楠梓區,非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  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4  年  3  月  31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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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