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8923號
KSDV,114,司執,28923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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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9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潘鈺嬙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
債 務 人 蕭淑妙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全球人壽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,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市○○ 道○段000號16樓以及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樓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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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