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7267號
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
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
債 務 人 李衍寬 住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214巷22弄21
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 執行,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 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非本院轄 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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