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41號
KSDV,114,司司,41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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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41號
聲 請 人 鄧穎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
  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
 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除別有規定外,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
  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
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暖耀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
000000號,下稱暖耀公司)之清算人,因暖耀公司所在地係
位於高雄市左營區,非本院轄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
稽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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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暖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