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48號
KSDV,114,司促,948,20250307,3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48號
債 權 人 凡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劉亭佑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亘枚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洪亘枚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,有個人戶
 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
  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
  之規定,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,自應予撤銷  ,又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