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035號
KSDV,114,司促,5035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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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劉建佑(原名:劉文和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零柒拾元,及其中新
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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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