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郭紜瑄(原名:郭慧卿)
林麗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又瑄即郭紜瑄即郭慧卿邀同債務人林麗梅為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
幣13,161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依借
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
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
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郭又瑄即郭紜瑄即郭慧卿未依約履行
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林麗梅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,161元 林麗梅、郭紜瑄(原名:郭慧卿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,161元 林麗梅、郭紜瑄(原名:郭慧卿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