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葉柏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葉柏宏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258,595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二、債務人葉柏宏應清償新臺
幣(下同)294,2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一)緣相對人葉柏宏於109年03
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,借期至116年03
月27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
標利率加4.94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,(113年12月27日個人金
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利率為6.65%)。上開借
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
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
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
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(
二)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
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,債權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
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
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
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(三) 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11年10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40
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
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6.17%計算之利息
【現為7.88%】(證四、五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
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
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
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
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三)。 (四) 依借
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
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(五)按民法第474條
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
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
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
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
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
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(八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
別僅繳納至113年12月27日及114年01月24日,經債權人屢次
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
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,債權
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552,863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(九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如陳述欄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595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7日止 年息6.65% 001 新臺幣258595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4年01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7日止 年息7.98% 001 新臺幣258595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4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65% 002 新臺幣294268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7.88% 002 新臺幣294268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 年息9.456% 002 新臺幣294268元 葉柏宏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8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