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李宗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80,625元 113年12月20日 8.23% 暨自114年1月20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,2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002 24,670元 113年9月4日 16% 暨自113年10月4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,2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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