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329號
KSDV,114,司促,4329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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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李彤瑩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,及其
中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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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