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288號
KSDV,114,司促,4288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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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黃于玲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于玲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4年1月3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43,363元消費款
、新臺幣1,979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433元費用(含逾期費),
總計新臺幣45,775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
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63元 黃于玲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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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